我回到那座城市的那天,是个大晴天,
和离开时那个暴雨倾盆的下午判若两个世界。
这一次,我的行李箱里放满了整理好的证据材料。
除了那份转账记录,
我还找到了肇事司机与开发商项目经理的通话记录、案发前两人的见面监控截图,
以及一份关键的证人证言——开发商财务私下承认老板授意转账的录音。
开发商聪明,肇事者聪明,可肇事者的小弟却并不聪明。
我开了一笔不菲的价格,他就一股脑把信息都卖给了我。
重审申请递上去,法院准了。
开庭那天,我坐在原告席上,不再有前两次的慌张。
我劝母亲不要来,她还是坚持坐在了第一排。
对面被告席上,余瑶坐在主辩位置,陆泽舟在她旁边,脸上又恢复了熟悉的从容神色。
只是目光在我身上停了一瞬,又很快移开。
庭审开始。
余瑶开场陈述时措辞滴水不漏。
一套完整的逻辑链条把肇事行为包装成“交通意外”,
责任全部归咎于“路段视线不佳”和“受害人未按规定避让”。
陆泽舟在旁边不时补充几句,精准地填补余瑶论述里的每一处缝隙。
两个人配合得依旧默契。
我却只觉得好笑,律师的巧言善辩,在绝对证据面前不过是个笑话。
我站起来,把转账记录展示给在座的每一个人。
“案发前三天,肇事司机账户入账二十万,汇款方为明达建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。”
“明达建材的法人代表王建国,和我父亲之间有两年的工程款纠纷,我父亲生前正在起诉他。
案发后,王建国立即注销了公司账户,财务人员已经承认此事系王建国授意。”
旁听席上议论声四起。
余瑶站起来反驳:
“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因果关系,时间上的先后不能等同于法律上的故意。”